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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第四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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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坚守税收法定原则和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对于纳税人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轻微税务违法行为,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给予企业合理的自我纠错空间★◆◆■,减轻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涉案企业表示★■◆,税务部门发现问题后,不仅给予免罚处理,避免了企业信用受到影响,还指导健全企业内控机制,让我们深受感动,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加强管理■■,筑牢税务风险防线★★★■★◆。

  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2025年4月,该公司按照要求提前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最低限罚款处罚。

  2025年2月,赣榆区税务局塔山税务分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发现,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主基调上,充分考虑涉案企业违法程度和积极整改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既守住了监管底线★★■,又避免了◆■“一刀切”执法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涉案企业表示,我们在未配套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暴露出我们在环保合规意识和管理上的短板,生态环境部门的减罚处理让我们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又感受到了执法的温度,今后我们将以此为戒■★■◆■◆,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塔山税务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内整改到位。该公司积极整改◆■◆◆★★,限期内补充申报了个人所得税。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税务机关最终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涉案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安装配套环保设备。次日★◆★★★,该公司开始安装环保设备,并于3天内安装完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涉案项目共投产13天,违法时间短,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最低限罚款处罚。

  现公布我区2025年第四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柔性执法案件提供指引,更好体现为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服务理念■◆。

  本案中■★■★◆★,消防部门的处理一方面及时消除了企业安全隐患,以“零容忍◆★■◆■■”态度筑牢了消防安全防线。另一方面,展现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提升了企业对消防工作的认同和配合◆★◆。涉案企业表示★■◆,作为正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有所欠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非常感谢消防部门给予的从轻处罚处理和整改指导,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025年以来,赣榆区司法局会同各行政执法单位以新■★◆★“10+1★★■◆◆”重点工程为牵引,推行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服务”模式,将服务理念深度融入执法全过程,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不断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6月25日,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5年3月,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举报★★■,经调查发现,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